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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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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

单位资料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22 14:24
详细说明

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之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80年前,乌鲁木齐市的民族工作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统战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1980年12月,乌鲁木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1984年,乌鲁木齐市宗教事务局成立,并与乌鲁木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1988年9月,改为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998年8月,乌鲁木齐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立,与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新动态,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及时稳妥地解决民族之间、宗教之间、教派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研究提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创建活动的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关工作。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五)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指导宗教社会团体的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工作经费的分配使用。
(七)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并组织监督落实;负责民族古籍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清真标志、社会用字制作、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定点经营许可制度;负责民族成份更改的审批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九)负责自费朝觐的审核和每年度朝觐的组织、管理工作及有关的宗教涉外事务。
(十)研究制定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管理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管理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十一)依法监督执行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民汉两种语言的使用;主管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开展民族语言文字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乌市新兴街5号(市政府二联办)
邮编:83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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